2015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法法重点详解:背书

背书
1.概念: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种类: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2)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3.背书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和背书日期。 【提示】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2)被背书人名称。 【提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 (4)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背书连续及其效力。 (1)背书连续——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效力: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5.不得进行的背书——4项: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期后背书 6.背书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考题1·单选题】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该汇票需加附粘单,甲公司为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手,丁公司为汇票记载的收款人,下列公司中,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连处签章的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背书转让的规定。根据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所以答案是A。 【考题3·多选题】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式向W银行取得贷款。贷款到期,乙公司偿还贷款,收回汇票并转让给丙公司。票据到期后,丙公司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开户银行提示付款。下列背书中,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有( )。 A.甲公司背书给乙公司 B.乙公司质押背书给W银行 C.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 D.丙公司委托收款背书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背书。根据规定,背书是指,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行为;即导致“票据权利”转移。而“票据质押”是一种担保行为,票据权利不一定转移;“委托收款”是持票人授予受托人代理权,让其代为收取票据款项,票据权利人还是“持票人本身”,所以并没有导致“票据权利转移”。 (编辑:网站编辑) |